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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案件

红网时刻新闻6月7日讯(通讯员 刘波)近日,武冈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件,给债权人“上了一课”。

孙某与李某、邓某系朋友关系。2021年9月起,孙某多次通过微信转账、现金等方式向李某出借资金。2021年11月,经双方结算,李某就所借款项向孙某出具《欠条》,认可借孙某12.6万元的事实,并承诺于2022年1月7日前还11.6万元,2022年4月30日前还1万元。李某在《欠条》的“债务人”处签名,邓某在“担保人”处签名。借款逾期后,李某仅偿还7850元,孙某多次向李某催收余款未果。孙某遂于2024年3月20日将借款人李某以及担保人邓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李某、邓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李某向原告孙某借款12.6万元,仅偿还7850元,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故被告李某依法应向原告孙某偿还剩余借款1181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被告邓某虽然以担保人的身份在《欠条》上签字,但是并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因此应视为一般保证责任。双方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因此案涉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本案借款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22年4月30日,故保证期间应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6个月即2022年10月30日到期,现原告孙某起诉至法院的时间为2024年3月,其主张被告邓某承担保证责任时已经超过保证期间,故应依法免除被告邓某的保证责任。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许多债权人通常在出借款项时会要求债务人提供保证人,认为是增加了一层“保障”,但不能因为合同上有了保证人的签字就一劳永逸,因为“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觉者”,债权人要及时行使权力。同时,切勿随意替人担保,在替人担保时一定要全面衡量担保可能存在的风险,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麻烦。


来源:红网邵阳站

作者:刘波

编辑:戴瑾昕

本文为邵阳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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