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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二手)需获得不动产权属证书3年后方可交易

  红网时刻9月26日讯(记者 岳瑾 戴丹 文洁)昨天上午,长沙市政府再次召集相关政府部门召开专题研究会议,针对长沙房地产923新政细则的执行与落实情况进行讨论。在此次会议上,长沙市对于9.24日晚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台的操作细则中关于“不动产权属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预告登记证明)”的表述进行了调整。会议同时强调,要防止执行过程中,打政策擦边球,放宽政策执行情况。

  下午,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布了“关于调整《关于落实9.23限购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以下简称《调整通知》)。《调整通知》明确,在长沙市购买的二手住房,需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满三年方可上市交易;属于房产办证处遗项目的,可以契税缴纳时间为准。这意味着,在长沙市购买的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将严格执行按需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不以预告登记证明)满3年方可上市交易之规定。

  举例来看,市民A是长沙户口,在2017年9月24日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市民A在取得不动产登记证后,需要从不动产登记证上的时间算起,再3年后方可上市交易或购买第二套房。

  市民B是长沙户口,在2017年9月24日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在市民B取得不动产登记证后,需要从不动产登记证上的时间算起,再3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市民C在2010年9月24日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已于2013年10月8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即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发放的房产证),从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时间算起,再3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来源:红网

作者:岳瑾 戴丹 文洁

编辑:蔡智果

本文为邵阳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sy.rednet.cn/content/135/2017/0926/401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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