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6月6日讯(通讯员 刘敏 林香香)大家都知道,字一签、章一盖,合同随即生效。但在公章外借期间,由他人签订的合同,谁来履行?近日,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纠纷的来源正是一枚“小小”的公章。某学校将新校区的建设工程承包给了一家建筑公司,而该公司将其中一部分工程分包给刘强(化名)。因新校区建设需要,刘强向某租赁公司租赁钢架管、扣件等建筑器材。但该租赁公司认为刘强个人能承担的责任有限,要求“公对公”签订合同。
刘强遂向学校借用公章,并以该学校名义与租赁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
两年间,租赁公司一直没有收到器材租金,多次向刘强讨要均无果,于是要求学校支付拖欠的租金。然而学校认为,自己只是借出了公章,并未授权签订合同,刘强也并未告知合同具体内容及条款,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租赁公司遂将学校与刘强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拖欠租金,并返还剩余租赁器材。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刘强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学校是否应当承担合同责任。
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未经授权的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该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行为。
虽然刘强并非学校职工,学校也没有授权刘强与租赁公司签订合同。但刘强持有学校公章,且租赁物系用于该学校,足以使租赁公司相信刘强具有代理权。租赁公司未严格审查刘强的代理权限,具有一定瑕疵。但基于上述表象,足以使租赁公司相信刘强有代理权,从而与其进行交易。
综上所述,刘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学校对刘强签订的合同应当承担责任。另合同约定,刘强对合同内容承担连带责任。最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学校、刘强与租赁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学校、刘强支付租赁公司租金、违约金并返还剩余租赁器材。
公章对公司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代表公司行为的重要工具,具有法律效力。若他人利用借出的公章签订文书,公司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章的日常使用,应做到规范使用、专人专管,严防工作滥用,随意借出。如发现公章丢失或被仿冒,应立即收集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通知潜在客户等,避免纠纷和损失,并依法追究仿冒人的赔偿责任。
此外,在签订合同时,应对合同签订人身份作出审核,重点审核对方是否有充分代理权限或者是否为法定代表人,并对合同真假做好能力范围内审核,以免造成纠纷。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来源:红网邵阳站
作者:刘敏 林香香
编辑:戴瑾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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