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万元购买抵押车,到手一个月零三天被开走,怎么办?近日,武冈法院审结一起因图便宜购买抵押车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
2022年10月,曾某经朋友介绍,在某二手车车行肖某处,以4.2万元的价格购买本田牌汽车一辆并签订《质押债权转让协议》。协议明确规定,若发生被盗被抢现象由甲方(肖某)负责追回车辆损失或者购车原价赔偿乙方(曾某)损失。车辆交付一个月后,案涉车辆被人拖走。期间,曾某多次找肖某协商,但肖某既未退款也未返还车辆。遂曾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肖某退还车辆车款本金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7万元。
武冈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曾某与肖某签订的《质押债权转让协议》,名为质押债权转让实为抵押车辆买卖合同,该合同合法生效。现案涉车辆被抵押权人拖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自然解除,造成的损失应由原、被告双方根据过错责任及受益情况分担;但结合肖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购车时明知该车具有抵押情形,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对价购买该车,应当认定系自担风险行为,酌情考虑承担20%责任,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及其他损失3.5万元。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本案中,案涉车辆系抵押车,但曾某与肖某签订的买卖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买卖合同成立并有效。曾某在购得车辆使用过程中,车辆被第三人拖走,案涉车辆在客观上已不存在履行可能,被告肖某应返还原告曾某购车款。但考虑到购车价格成交价格明显低于该车市价,且曾某在明知该车存在较大交易风险的情况下,任与之交易,应当承担部分责任。根据原、被告的过错及实际情况,酌情确定由被告肖某按8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当前,二手车市场仍存在大量抵押车买卖现象,抵押车虽然价格低廉,但购买抵押车存在重大风险,一旦车辆发生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盗抢等问题,买受人就会面临车财两空的境地。因此,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在购买车辆时应避免购买抵押车。
来源:红网邵阳站
作者:肖雅文 蒋小琴
编辑:戴瑾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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