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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法院宣判6起涉电信网络诈骗案

红网时刻新闻7月16日讯(通讯员 夏晓东 周茜)近日,武冈市人民法院配合全省打击治理电信网络犯罪集中宣传月活动,对一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的警示作用,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稳定。

案件一

被告人辛某明知转账资金是非法所得,仍然介绍张某、黄某、刘某提供银行卡帮助他人进行转账取现。经查,上述卡内共转入资金6万余元,辛某共获利5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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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院审理,被告人辛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被告人辛良的违法所得519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案件二

被告人刘某在租房附近看到墙上贷款类的广告,其主动添加对方微信,双方联系见面后,对方要刘某提供银行卡、手机给他们,并承诺给其500元一天。刘某按照对方的要求到东莞将手机、银行卡号提供给对方接网络违法犯罪资金,并配合对方刷脸、取现。经查,刘某提供的银行卡转入资金28万余元,取现27万余元。刘某非法获利525元。被告人到案后,上缴了违法所得及上缴部分退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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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院审理,被告人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对被告人刘海平的违法所得525元依法予以追缴。

案件三

被告人徐某明知他人从事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将自己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出借给他人并帮助其上线提供刷脸帮助转账,该银行卡转入非法资金10万余元,转出金额为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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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院审理,被告人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件四

2023年4月23日,被告人林某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结算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资金,仍将其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密码提供给对方,并在转账过程中配合对方刷脸。该银行卡结算电信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资金6万余元。被告人到案后主动退赔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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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院审理,被告人林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件五

被告人王某在明知他人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网络违法犯罪资金的支付结算,支付结算单项金额为231万余元。被告人亲属自愿退赔两名受害人被电信诈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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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院审理,被告人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被告人王浩违法所得5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案件六

马某在明知他人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虚拟银行卡租借给他人使用,同时将银行卡密码、身份证信息提供给他人,并提供刷脸验证服务为他人转移犯罪所得的资金。提供的上述银行卡共计转入6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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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院审理,被告人马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公安机关冻结的卡内金额,由冻结机关负责处理,退赔给被害人。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严重威胁广大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稳定,武冈法院高度重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后续将持续发力,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的警示教育作用。

来源: 红网邵阳站

作者:夏晓东 周茜

编辑:戴瑾昕

本文为邵阳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sy.rednet.cn/content/646741/50/128684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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