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7月29日讯(通讯员 陈良舟)日前,由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的被告人肖某、范某君等7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由新宁县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2021年,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市场监管过程中发现肖某、范某君等人在各自的餐饮经营时,为了提升食品口感,在卤水和高汤中添加罂粟壳等有毒有害物质,市场监管部门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由于行政机关查明的非法添加物数量少、嫌疑人经营时间短等,公安机关没有及时立案侦查。新宁县人民检察院发现该情形后,及时开展立案监督工作,通过审查材料、听取行政机关意见等,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肖某、范某君等7件7人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该院及时审查,对肖某等7人提起公诉。由于肖某等7人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该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肖某等7件7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新宁县人民法院进行了集中公开宣判,肖某等7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二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3万元至1万元不等罚金。同时判决肖某等7人承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赔礼道歉等民事侵权责任。
“检察机关对民生的关注令人感动,这批案件的办理既能给新宁的餐饮经营者敲响警钟,又能增强人民群众对此类案件违法性的认识,共同遏制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公开宣判旁听的人大代表为检察机关“点赞”。该案虽系“小案”,但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新宁县检察院聚力检察监督,回应群众期盼,始终用心用情办好人民群众身边的每一个“小案”,用实际行动彰显检察为民情怀。
来源:红网邵阳站
作者:陈良舟
编辑:戴瑾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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