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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步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红网时刻11月30日讯(通讯员 陈良晔)为积极营造生态环境保护氛围,震慑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近日,城步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三名被告人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获刑受罚。

今年6月4日至6日,被告人肖某甲、雷某、肖某乙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在禁渔期内连续3天在南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区禁渔水域—白云湖水域,使用禁用的电力捕鱼方式进行非法捕鱼,共计捕获鲤鱼、鲫鱼、土鲶鱼等野生鱼类共计24.2公斤,6月6日,三被告人在捕捞完毕上岸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甲、雷某、肖某乙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采取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破坏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系统,损害公共利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综合考虑三被告人犯罪事实、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三被告均被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由三被告共同赔偿因非法捕鱼导致渔业资源损失人民币426元、天然渔业资源恢复补偿款人民币19312元(其中天然渔业恢复费用为17040元、当年产卵损失2272元),合计人民币19738元,并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2018年5月18日,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渔政管理的通告》,规定每年3月20日至6月30日为禁渔期。2019年3月8日,湖南南山国家公园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南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区境内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的通告》,规定南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区为禁渔区,禁止所有捕捞作业,以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禁渔期、禁渔区内非法捕捞野生水产品,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进行生态环境赔偿,得不偿失。希望广大群众遵守禁渔规定,履行好保护生态环境应尽的义务,坚决杜绝非法捕捞行为。

来源:红网邵阳站

作者:陈良晔

编辑:贾星

本文为邵阳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sy.rednet.cn/content/2020/11/30/86615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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