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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法院执行局三举措推动行政案件顺利执结

红网时刻6月17日讯(通讯员 唐少勇 王丽丽)6月9日,新宁县自然资源局在武冈法院的督促下自动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王某诉新宁县自然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终于尘埃落定。

自2019年5月1日武冈法院开始一审行政案件集中管辖以来,行政案件受理数量剧增,受理行政案件376件,同比增加469.7%,其中裁决后进入执行程序的4件,占比1.06%,目前被诉行政机关自动履行的3件,这3件案件均在武冈法院执行局发出执行通知书后一个月内自动履行,剩余1件受理日期为6月5日,在武冈法院进行督促后,该案被执行人城步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承诺将尽快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行政案件的顺利执结,得益于行政机关不断提升的法治意识、依法行政水平,是武冈法院执行局多措并举,进一步推动了行政机关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具体措施如下:武冈法院执行局制作了行政类案件的专门执行通知书,在通知书中明确告知行政机关不履行判决的严重后果,该执行通知书由执行员亲自送达上门并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交流,交换意见,口头再次告知其不履行判决的严重后果;及时跟踪反馈,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不时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联系,跟踪了解行政机关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的进展情况。诉讼类行政案件执行集中由一个执行团队办理,促进了行政执行类案件办理的专业化、高效化。

通过采取以上执行措施,行政案件执行达到了预期的效果。行政机关积极主动配合法院执行,一方面提升了全社会依法办事的认同度,另一方面表明一审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制度打破了以往的地方保护主义壁垒,也达到了改革的预期目标,从根本上、制度上维护和保障了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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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

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第九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第九十六条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红网邵阳站

作者:唐少勇 王丽丽

编辑:罗倩

本文为邵阳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sy.rednet.cn/content/2020/06/17/73787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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