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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法院对刘某波等3人寻衅滋事案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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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红网时刻4月3日讯(通讯员 向云峰 吴桂菊)3月29日下午,绥宁县人民法院对刘某波等3人寻衅滋事案进行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该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刘某波有期徒刑四年,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刘某涛有期徒刑四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刘某忠有期徒刑四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15日(2017年农历大年三十)晚上7时许,绥宁县李熙桥镇塘玄湾村部分村组因线路问题导致停电,刘某波酒后与邻居付某一起去向村支书询问停电原因,村支书向他们进行了解释,但刘某波对解释不满意,并对村支书在一旁说自己是“哈宝崽”(傻瓜)的事情很生气,与村支书发生了冲突,被付某劝开。随后,刘某波与其父亲刘某忠再次来到村支书家门口“讨要说法”。刘某波冲上前动手打了村支书,并与村支书的亲属发生了肢体冲撞,随即刘某波被旁人劝离现场。没过多久,刘某波与其哥哥刘某涛又再次来到村支书家,村支书的侄儿子对刘某涛等人说如果再冲到屋里打人,就要对着干了。刘某忠听到后说:“打的就是你”,于是刘某波、刘某涛两人冲上去对其实施殴打,被旁人劝开后,双方不愿散开仍在继续争吵。不久,刘某波、刘某涛又和村支书其他亲属扭打在一起。刘某涛将其中一人的肋骨打断,刘某波将一人的手指咬伤。经鉴定,村支书的一名侄子构成轻伤二级,村支书及其妻子、儿子、女儿等5人构成轻微伤。

刘某波于2011年初与陈某、刘某(均另外处理)共同出资,在未办理相关法律手续的情况下,租赁了李熙桥镇塘玄湾村五户人家的责任山开办了碎石场,在林业部门多次处罚要求复绿后仍未停止违法采挖行为,造成所占用的27.5亩林地丧失了耕种条件。

另查明,2010年以来,刘某波、刘某涛、刘某忠因生产、生活琐事,多次以暴力、威胁手段在绥宁县李熙桥镇塘玄湾村实施违法活动,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波、刘某涛、刘某忠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五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三人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刘某波伙同他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刘某波、刘某涛、刘某忠自2010年来长期以暴力、威胁手段在绥宁县李熙桥镇塘玄湾村多次实施违法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邵阳站

作者:向云峰 吴桂菊

编辑:戴瑾昕

本文为邵阳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sy.rednet.cn/content/2019/04/03/52964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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