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5月13日讯(通讯员 孙社连)2018至2021年期间,被告朱某曾多次以电话和微信的方式向原告某铝合金门窗厂购买铝材,根据被告的要求,原告将铝材准备好后按时发货,等货物运送至指定交货点后,朱某再交付货款。交易过程中,朱某多次以资金不足为由拖欠尾款,并恳请原告铝合金门窗厂能够宽限一段时间,原告念在朱某为老客户的情面上予以宽限,并由被告朱某向原告铝合金门窗厂出具了货款欠条,约定还款日期。约定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诉至北塔区人民法院。
经审理查明,被告朱某拖欠货款属实,法院认为,朱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铝合金门窗厂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判决被告朱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铝合金门窗厂支付货款及资金占用费。
法官说法:小微企业的权益保护牵涉到各行各业、千家万户。小微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合同履行过程的权利义务,并及时进行结算,同时,要保留好相关的交易凭证、沟通记录等,以便发生纠纷时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维护自身的权益。北塔法院将始终坚持“人人都是营商环境建设者,案案都是营商环境试金石”的司法理念,助推企业经营良性发展。
来源: 红网
作者:孙社连
编辑:戴瑾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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