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5月5日讯(通讯员 王双霞)“我会牢记检察官的提醒,认真做好管护工作。”近日,湖南省洞口县一采石场经营者尹某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向邵阳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作出承诺。相比初次见面时的忧心忡忡,此时的尹某如释重负,脸上露出了笑容。
而这一切改变都得从检察机关提起的这件民事公益诉讼说起。
2022年9月,洞口县检察院检察官接到一通来自该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的电话:“我现在位于县交通要道,这里有一处裸露的废弃矿山,而且矿山呈截断式挖空,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采石场的废弃厂房内还没有断电,具有较大安全隐患……”检察官随即前往现场开展调查。经核实,上述线索情况属实。
案涉采石场整改前现场照片。
对此,洞口县检察院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立案程序。经请示,邵阳市检察院同步启动一体化办案机制,指导洞口县检察院开展调查工作。经调查,检察官发现尹某于2005年租用当地山场开办采石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尹某造成矿区山体破损、岩石裸露、植被破坏等问题,毁损或压占水田、旱地、林地等土地1.7余公顷。2020年9月,该采石场被依法关闭后,尹某一直未对矿区开展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导致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根据管辖规定,洞口县检察院将该案报请邵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庭审现场
2022年12月,邵阳市检察院向该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洞口县某采石场依法承担修复矿区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如不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应承担修复费用36万余元。今年2月,邵阳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尹某表示希望自行修复受损公益和进行调解,邵阳市中级法院遂组织尹某、邵阳市检察院进行调解。为确保生态修复落到实处,邵阳市检察院还邀请自然资源、林业等主管部门参加调解,并对修复的流程、标准和方法等进行现场指导。经充分协商,邵阳市检察院与尹某初步达成调解方案。不久后,尹某抓住春耕时机,主动依照方案完成了土地复垦、安全隐患消除等修复工作,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
3月31日,在邵阳市中级法院的主持下,邵阳市检察院与尹某签订调解协议,约定被告对矿山修复工程进行为期3年的管护,并向洞口县自然资源局指定账户存入管护保证金,由洞口县自然资源局、县检察院共同监管,若被告未有效进行管护,则由自然资源部门代为履行,相关费用从保证金中扣除。公告期满后,邵阳市中级法院根据调解协议作出调解书。
2023年3月31日,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签订调解协议。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土地复垦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矿山企业的生态修复义务,矿山企业应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格履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修复义务,不能以牺牲公共利益为代价,向环境开刀,让公益受损。”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付俊当庭发表意见。
能动司法,不仅体现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也体现在案件办理的前前后后。
2021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自然资源部部署,邵阳检察机关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土地执法查处领域加强协作配合试点工作。试点期间,邵阳市检察院要求洞口县检察院针对废弃矿山毁损土地资源等问题,加强与自然资源部门的协作,建立协作长效机制,完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席会议等制度,探索开展“生态修复式”民事公益诉讼。同年8月,洞口县自然资源局通过协作机制向洞口县检察院移送了一批矿山环境治理问题线索。经调查发现,案涉矿山由政府垫资委托第三方代为修复,但矿山企业一直未支付代履行费用。洞口县检察院遂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并与相关行政机关进行磋商,督促其通过申请行政非诉执行追缴代履行费用,切实保护国有财产利益。
2021年9月9日,洞口县检察院与县自然资源局召开磋商座谈会。
无独有偶,邵东市检察院在试点过程中重点关注矿山环境治理工作,以行政公益诉讼督促、协同推进矿山执法查处,通过诉前磋商、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职,及时制止毁林开垦行为,加强破坏矿山环境行为的预防和整治工作;同时,以民事公益诉讼支持土地执法查处,针对部分矿山业主怠于承担修复主体责任、消极抵制行政执法现象,通过联席会议、单独释法说理,阐明谁破坏谁修复、不主动修复可能承担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责任,教育其主动承担生态修复义务。公益诉讼的介入有效破解了矿山治理难题,提高了行政机关执法效率,受到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高度肯定。
2023年4月,邵东市检察院办案人员现场查看邵阳市某矿业公司复绿情况。
“久久为功,善作善成。邵阳检察机关将在土地执法协作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不断探索生态环境保护的新机制、新方法。今年,省检察院部署开展矿山环境综合整治公益诉讼专项监督行动,我们将在过去工作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监督、督促、协调、支持的职能作用,积极运用现有协作机制,深入开展专项监督行动,推动诉源治理,完善机制建设,为矿山环境综合治理提供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彭志贤如是说。
来源:红网
作者:王双霞
编辑:刘峙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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