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11月25日讯(通讯员 杨清华)近日,当事人吕某驾驶车牌号为湘ENR***的小型客车,沿320国道由西往东行驶至枫林铺地段时,与同向行驶的陈某驾骑的邵阳SY51***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经查,当事人陈某驾骑电动自行车时突然左转猛拐,没有提前观察左后方来车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之规定。当事人吕某驾驶车辆时没有减速避让,违反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有关“机动车遇非机动车、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时,应当避让。”之规定。因此双方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北塔交警温馨提示:请摒弃交通陋习,遵守交通法规,谨慎驾驶,杜绝事故!
来源:红网邵阳站
作者:杨清华
编辑:戴瑾昕
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