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8月20日讯(通讯员 杨树)8月19日,绥宁法院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诉。
被告人秦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收缴非法所得1030元,并赔偿渔业资源损失恢复费10000元,剩余渔业资源损失恢复费52918.4元以在绥宁县长铺镇巫水河巡河的方式履行。
2022年4月至5月期间,秦某某在未取得任何捕捞水产品相关手续的情况下,独自驾驶自制的木质机动渔船在巫水河游家湾段和白马滩段使用“麻鱼机”非法捕捞水产品。其捕获的渔获物65.54千克,所涉鱼品种有鲤鱼等10种以上,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具有重要经济价值水生物。经邵阳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评估,秦某某捕获的渔获物渔业资源损失恢复费为62918.4元。
秦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秦某某采用电击方式捕捞河鱼,不仅造成渔业资源损失,同时对河流水生物及鱼类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破坏生态系统功能和平衡,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还应承担生态修复等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红网邵阳站
作者:杨树
编辑:贾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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