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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严禁”守耕地 坚决制止“非农化”
2020-11-16 10:37:29 字号:

“六个严禁”守耕地 坚决制止“非农化”

针对当前一些地方耕地“非农化”突出问题,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提出“六个严禁”的政策举措,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强化监督管理,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为加强对这一政策的理解,本期耕保版特选编一组涉及“六个严禁”事项的案例,供读者参考。

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造林的,不予核实造林面积,不享受财政资金补助政策

基本农田种植苗木 合同无效损失自担

石桥村民小组与郑某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协议,约定郑某承包该村民小组38亩土地用于培育杨树苗,每年承包金3万元,合同期为5年。郑某支付了第一年的承包金后开始培育杨树苗,第二年承包金到期未付,被该村民小组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然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订立的协议,但所发包、承包的土地属于基本农田,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遂判决认定协议无效,驳回了村民小组要求郑某支付承包金的请求。

国家鼓励土地流转,支持农民种植苗木,但必须在合理合法的范畴内。《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其第十七条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即为强制性规定。合同一旦被认定为无效,双方必须将土地恢复种植条件,如果种植条件遭到破坏,还可能面临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

◆要严格控制铁路、公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用地审批,道路沿线是耕地的,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宽度不得超过5米,其中县乡道路不得超过3米

◆不得违规在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

◆禁止以城乡绿化建设等名义违法违规占用耕地

道路两侧搞绿化 如此租地行不通

甲县政府以绿化环境为由,命令各乡镇政府租用公路两侧50米范围内农村耕地搞绿化,种植景观树。计划租用的土地部分为一般耕地,部分为基本农田。当村委会干部给村民做工作时,部分村民不愿同意。村干部表示,这是县里的重要工程,不管是否同意,都要租给政府,政府将给予一定的补偿。由此引发了争议。

甲县政府的这一行为严重违反国家有关保护耕地的相关政策法律规定。《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均明确规定,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因此,道路两侧如果是基本农田,一律禁止在上面种植树木。而且,国家严格限制占用道路两侧耕地植树的范围和面积。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指出,道路沿线是耕地的,道路用地范围以外每侧绿化带宽度不得超过5米,其中县乡道路不得超过3米。

同时,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租用耕地种树,必须尊重农民意愿,租金必须与农民协商确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流转。在没有取得农民同意并协商确定租金价款的情况下,政府占用农民耕地种植苗圃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给农民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甲县政府在没有征得土地承包农户同意的情况下强占耕地种树,属于严重违法行为,村民可以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还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

◆禁止以河流、湿地、湖泊治理为名,擅自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

◆不准在城市建设中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人造湿地公园、人造水利景观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要限期恢复

耕地变成人造“水乡” 盲目建设难逃整治

2016年,甲省乙市决定将该市打造成“水乡”。根据该市的生态水系计划:一是打造“四横五纵”的生态水系;二是建设主城区和10个县城的城市水网和水面景观;三是建设湖泊、涝池,恢复保护湿地资源。

“水乡”计划开始后,很快在全市铺开。2016~2017年,该市上马了多个造湖造景项目,几乎覆盖所有县(市、区)。2016年,该市河道治理工程占用耕地1千余亩,永久基本农田25亩,主要用于修建河堤公路和沿岸景观带,未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未落实占补平衡。2018年,该市在实施景观湖建设、河道治理、景观公园项目过程中,大量占用耕地,涉及建设项目17个,占用耕地9千余亩,永久基本农田700亩。自然资源部门进行了立案查处,并多次下发督查意见书。

该市破坏耕地造“海”挖“湖”建“水乡”问题,引发了社会的极大关注,中央领导也做出重要批示。此后,一场“水乡”问题整治风暴在乙市层层推开,多个项目停工或被填平。甲省在省、市及相关县(市、区),都各自成立了整改工作专班,并下发通知,提出,严禁打着建设“生态文明”的旗号盲目圈水占水造绿,移植大树高价造绿,挖湖堆山造景,并强调:各地、各部门要深刻汲取“水乡”和脱离实际造景造湖问题教训。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

◆新建的自然保护地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目前已划入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要纳入生态退耕、有序退出

◆一般控制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要根据对生态功能造成的影响确定是否退出,造成明显影响的纳入生态退耕、有序退出,不造成明显影响的可采取依法依规相应调整一般控制区范围等措施妥善处理

◆自然保护地以外的永久基本农田和集中连片耕地,不得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保护区里恢复宁静 基本农田有序退出

甲县某湿地自然保护区当年划建时,缺少系统调查研究和科学规划,大量的村镇、农地被圈进了保护区,对保护区的有效管理及区域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了很大影响。

今年,甲县政府向省林业厅提交调整保护区范围的申请。按照新方案,保留具有保护价值的水域,并将甲县县界外相关水域及两岸林地调入自然保护区,将保护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分散耕地、不具备保护价值的乡镇建成区和规划区调出。

因为历史原因,永久基本农田与生态保护红线交叉重叠,原住居民生产生活与保护管理矛盾突出,是困扰不少自然保护区一个普遍问题。今年2月,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下发《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分区优化调整前期有关工作的函》,拉开了全国各级自然保护区调整优化的工作序幕。该文件明确规定,对生态搬迁、永久基本农田、镇村、矿业权等逐步退出设置过渡期,依法加强产权保护,稳妥推进。在这个过程中,“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表明了国家严守耕地红线的鲜明态度,耕地保护将再度升级。

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

◆加强农村地区建设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坚持农地农用

◆不得违反规划搞非农建设、乱占耕地建房等

乱占耕地建厂房 老总公司均获刑

某机械公司在张某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陆续向甲村村民及村委会租用集体土地23亩建设厂房,造成原有耕作层种植功能丧失且难以复原,耕地已被严重破坏。案发后,该公司对部分厂房进行了拆除并复耕。

法院认为,机械公司违反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法规,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张某系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积极复耕,故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机械公司罚金2万元;张某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

近年来,在广大农村地区,违反规划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耕地用途进行违法建设,造成土地沙化、土壤肥力消失等问题比较严重。此类违法行为无视国家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法规,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生态环境破坏。本案中机械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社会影响十分恶劣。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遏制此类犯罪行为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

◆批地用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不得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国土空间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审批

◆严禁未批先用、批少占多、批甲占乙

◆严格临时用地管理,不得超过规定时限长期使用

◆对各类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等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令限期恢复原种植条件

市政府非法批地 43名干部被问责

2009~2017年,甲省乙市政府为规避土地征转审批,通过确权方式将位于江岸的7个坝区共1.5万亩农用地,确认为“河滩地”,其中耕地1万亩。同时,将2万亩集体土地确权为“国有”。此外,通过批少征多、套用其他地块征地批文、混用增减挂钩项目批文、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等方式,违法批准征收7000亩集体土地,其中耕地6000亩。并通过供地、会议纪要等方式,擅自批准使用土地3000亩,其中耕地2000亩。

2019年,自然资源部作出处理决定,认定乙市政府擅自作出的确权、批准征收、批准使用土地的行为违法。确认违规确权的文件无效,尚未实施征收的土地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农地农用。已实际开发建设的土地交由省自然资源厅依法依规处理。

根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规定,自然资源部将相关责任人员移送有权单位处理。甲省纪委监委依法依规依纪对涉案的8名省管干部、35名非省管干部追责问责。省政府在全省范围内部署开展了违规确权“河滩地”及相关问题清理整改工作。

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编辑: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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