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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邵阳这十大消费侵权(维权)案例
2020-03-15 10:21:41 字号:

凝聚你我力量,共创放心消费!

今年“3·15”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邵阳市消费者委员会

推出3·15系列vlog(宣传片)

带大家一起了解“消费”那些事儿

今天

我们盘点了

2019邵阳十大消费侵权案例

快来一起看看吧!


十大消费侵权案例&十大消费维权案例


引言

2020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今年的消费维权年主题为“凝聚你我力量”。邵阳市消费者委员会将2019年以来我市消费维权领域侵权和维权案件进行了梳理,现选10个侵权案例和10个维权案例分别组成十大典型案例面向社会予以公布,旨在保护消费者,警示经营者,化解消费纠纷,提振消费信心,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使2020年我市消费维权事业得到更大的发展。



十大消费侵权案例

案例一:邵阳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案

201934日,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保健市场乱象百日整治行动时,查获市内某医疗器械公司利用集会形式,通过现场上课、播放宣传视频、礼物激励等多种方式向老年人宣传销售锦潼高电位治疗机等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当事人夸大宣传产品治疗效果、虚假宣传产品功效,从而误导、引诱老年消费者高价购买其产品。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7万元。

案例二:邵阳市某职业技术学校食堂经营销售添加化学物质食品案

2019325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市内某职业技术学校食堂经营销售的豆沙包、红糖馒头进行抽样。经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豆沙包和红糖馒头中均检出含甜蜜素(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涉事学校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0475元。

案例三:邵阳市某超市虚构价格诱骗交易案

2019628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消费者投诉对市内某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构成虚构原价,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万元。

案例四:某汽车销售公司未经消费者同意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案

20196月,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投诉人举报某汽车销售公司利用试驾获取其个人信息,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经查证情况属实,当事人构成未经消费者同意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的违法行为。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

案例五:邵东县某水暖器材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案

 2019114邵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某水暖器材店销售的标注“LESSO联塑®”字样的管件和给水管进行现场鉴定,经鉴定,均为假冒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LESSO联塑注册商标的产品。

 邵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没收当事人侵权的20种规格的管件3540个、管材27根,并处罚款5万元。

案例六:邵东县廉桥镇唐某无证经营中药饮片案

2019326日,邵东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廉桥镇一房屋进行实地核查,发现唐某在此房屋无证生产经营黄芩、白术、当归等中药饮片。

邵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唐某私自设置的加工窝点予以取缔;没收库存的中药饮片黄芩和违法所得13310元;处违法生产、经营的中药饮片货值金额2倍罚款,计26680元。罚没款合计39990元。

案例七:邵阳县某车检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1992日,邵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对邵阳县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检车时采取395元至460元包干方式向车主收取费用,未向车主说明检车费用明细并伪造检测协议冒充车主签字,侵犯了车主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

邵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十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

案例八:经开区某电动自行车行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邵阳经开区某电动车经营部购进4台电动自行车(含电池)进行销售,经抽样检验最高车速、整车质量等装置不合格,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7320元。

案例九:邵阳市某食品研究所生产无包装食品案

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食品研究所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其成品仓库区摆放的柴火丸子没有外包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了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食品研究所处罚款3万元,并没收所有涉案预包装食品柴火丸子。

案例十:洞口县某连锁大药房江口店哄抬物价、未明码标价案

根据202022日、23日群众匿名投诉,洞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洞口县某连锁大药房江口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3M9001V”带阀门口罩和“8800勇艺邦高效防尘口罩购销差价额均超过15%的限定,最高分别达到33.33%41.18%

洞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该药店处罚款5万元。



十大消费维权案例

案例一:4S店误操作致车辆损坏索赔案

2019年10月29日,消费者李先生到某4S店进行车辆常规保养。该店维修技师更换机油时,因操作不当造成汽车发动机拉缸损坏。在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时,因分歧过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李先生遂投诉至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分局。

经开分局消费者委员会受理投诉后组织双方进行多轮谈判协商,于次日签订和解协议。具体内容如下:1.4S店免费为李先生更换一台全新同款同配置车辆,并提供车辆贴膜,安装行车记录仪、全新脚垫、后备箱垫子等服务,并加装倒车影视、皮座椅、原装无钥匙进入系统;2.4S店代办理新车合法上路手续,李先生配合办理;3.李先生自行承担新车车辆购置税、保险费;4.故障车辆15个工作日内过户至4S店指定人名下,4S店承担二手车过户费用;5.以故障车辆过户至4S店为时间节点,4S店7日内交付新车,超期未交付需无偿提供代步车辆;6.4S店赠送李先生新车基础保养5次,参照首保标准,更换机油及机油滤芯。 

案例二:房地产公司违法拒退诚意金案

2019年8月,消费者朱女士在某房地产公司看房,销售人员介绍预先缴纳1万元看房诚意金,购房时可抵扣2万元,并口头承诺不购房也可以无条件全额退还诚意金。朱女士看房后支付诚意金1万元,该房地产公司交给朱女士一张手写收据。2019年9月,朱女士觉得该房屋的位置和朝向不理想,欲要回诚意金。商家告知朱女士诚意金为购房定金,可以更换房屋,但诚意金不能退还。朱女士遂投诉至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分局。

经开区消费者委员会受理投诉后到该房地产公司调查了解,发现双方并没有签订任何合同。对于诚意金,消委工作人员指出,法律上并无诚意金一说,相关法院判决类似案例的结果也显示,消费者有权索回诚意金。最终,该房地产公司全额退回朱女士所交费用。

案例三:学生退学私立学校拒全额退费案

2019年9月,罗先生的小孩到某私立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就读,缴纳学费、学杂费、书本费、住宿餐饮费共计12000余元。罗先生的小孩上学仅一星期后,就不愿再继续就读。罗先生到学校办理退学手续,学校告知只能退还70%的费用,罗先生遂投诉至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分局。

经开区消费者委员会受理投诉后,立即联系该职业学校进行沟通协调,并组织双方协商。经多次调解协商,学校同意按照实际就读情况退还学费、学杂费、住宿费用,就餐费用按实际使用情况从餐卡中退返,书本因已使用由罗先生自行带回处理,共计退还11000元。

案例四:美容服务预付款群体投诉案

2019年3月,投诉人曾女士等60人在被投诉人邵阳县某美容养生会所进行充值美容服务消费,充值总额共计30万元。被投诉人于2019年7月关门,导致投诉人不能继续消费,余额还有20万元左右。投诉人要求被投诉人继续提供美容服务或者退还充值余额,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曾女士等于2019年10月投诉到邵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通过邵阳县消费者委员会工作人员的积极协调,双方达成协议:被投诉人承诺投诉人充值余额可在另外2家美容养生店继续消费,于2020年1月18日之前安排到位;不需要消费的退还余额。

案例五:新自行车7日内反复故障索赔案

2019年6月17日,消费者孙某在大祥区某车行购买一辆新自行车。2019年6月24日,新车出现故障无法行驶,经商家维修后反复出现同样故障。孙某要求退货,商家只同意继续维修。孙某遂投诉到大祥区消费者委员会。

大祥区消委工作人员经现场调查了解,认为经销商所售车辆在7日内出现质量问题,且经过多次修理不能正常使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三包”规定,经销商应该退还货款或者调换同品牌同型号的车辆。经过调解,商家全额退款。

案例六:二手车交易谎报里程案

2019年8月,张先生在市内某二手车行购买一台二手丰田小车,与商家签订的合同注明此车行驶里程数为63000公里。一个月后,张先生在4S店查询该车的行驶里程数为80000公里左右,他要求商家退款、退车无果后投诉至市消费者委员会。

经市消委调解,最终商家同意退款、退车,并对自己不诚信的行为,给予消费者1000元的补偿。

案例七:健身会所拒退预付款案

2019年3月,刘女士和罗女士在市内某健身俱乐部向某私教缴纳了4000元健身预付款,该私教于5月离职后没有再提供健身服务。宋女士和罗女士要求健身俱乐部退还未提供服务部分的预付款,遭俱乐部拒绝,遂投诉至市消费者委员会。

经市消委调解,投诉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俱乐部退还两位消费者未提供服务部分的预付款。

案例八:微商购物质量问题退货退款案

2019年7月,张先生通过微信向微商购买热水壶,约定货款到付,由快递公司代收。张先生收到商品并付款后,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代收货款的快递员表示卖家同意才能退款,但卖家拒绝退货、退款并拉黑张先生。张先生遂投诉至市消费者委员会经开区分会。

经开区分会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后,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7天无理由退货权利,去函要求快递公司协助退款。经多方协调,该快递公司积极配合联系卖方,促使卖家同意退货退款。

案例九:家具厂问题家具索赔案

2019年5月,肖女士在双清区某家具厂订购了一组家具。2019年8月,经营者送货安装时,肖女士发现沙发、床等存在开裂、缺损及色差现象。肖女士要求退货,遭到经营者拒绝。双方协商无果后,肖女士遂投诉至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分局。

接诉后,经开分局组织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家具经营者进行沟通协调,并组织双方协商。经多次调解,经营者同意把色差问题家具重新更换,开裂、缺损家具予以修补,并一次性补偿消费者现金3000元。

案例十:影楼拒退因疫情取消的婚庆婚纱费用案

受疫情影响,邵东刘先生取消了原定于2020年2月2日举行的婚礼。刘先生在与邵东市某影楼协商婚纱摄影及婚庆服务退款事宜时无法达成一致,遂投诉至邵东市消费者委员会。

邵东市消委工作人员经详细了解,认为婚庆前期准备制作的广告喷绘等实际产生的产品费用应由消费者承担,至于影楼提出的其他相关费用则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经过调解,最终双方达成退款协议。


来源:红网邵阳站

作者:王韬

编辑:颜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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